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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11 月5 日 网络
九龙坡孟小姐:我和前夫李某在5年前结婚,婚后住在我父亲的房子里。两年后,我父亲去世,祸不单行,我和前夫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二人明确约定:“因李先生暂时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孟小姐同意男方暂时居住此房屋,但不能在此房屋内结婚。”3年过去了,前夫还是没有主动归还房屋的意思。为此,我多次找到前夫,明确表示要收回房屋,却屡次遭到拒绝。他以仍然没有房子居住为由,坚决不同意将房屋归还给我。我于是到法院起诉李某,但被告知:由于此房屋不属于我,房产证登记人是我父亲,我无原告资格,法院因而不予立案。难道我真的不能从前夫那里要回我父亲的房子了吗?
律师解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孟小姐完全可以要回房屋。首先应确定房屋权利归属。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孟小姐的父亲去世后,此房屋应由老孟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此房应由孟小姐一人继承。
根据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法院判定房屋的权利归属,主要是参照房屋产权证书。孟小姐可以拿着必要的身份证明、申请材料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父亲留下的房屋依法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一旦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孟小姐即可到法院起诉,依法主张自己房屋的使用权、处分权。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李先生亦应归还房屋。
至于李先生与孟小姐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孟小姐是基于李先生无住处,而答应暂时由李先生居住,并不是永久性居住。根据司法实践,此种帮助一般不超过2年,而非终身。李先生已经在此房屋内居住多年,孟小姐要回房屋理由正当,李先生应予归还。
“凶宅”历史
卖家有告知义务?
南岸区汪小姐:我今年9月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所有款项已经付清。但后来得知,该房内曾经有人自杀。我顿时毛骨悚然,并到辖区派出所求证,不幸消息被证实。我从此夜不能寐,并多次找卖家夫妇和中介商量退房,均被拒绝。买家夫妇和中介都表示,自己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买卖过程中,没有义务主动告诉买方这些情况。而且已将手续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给了我,履行了相关义务,因此该房的买卖完全合理合法。房屋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告知“凶宅”信息吗?买方又该如何自我保护?
律师解答:当前的房屋价值,由建筑成本、交通、地理位置、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综合因素构成。根据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自杀、凶杀等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发生过此类事件的住宅,虽未在实物形态上受损,但已因人们的忌讳而大大贬值。因此,房内曾发生的自杀事件,已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卖家夫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汪小姐这一事实。中介也有连带责任。而由“凶宅”买卖引发的官司,全国各地比比皆是,但法院未必支持买家的退房要求。为避免买到“凶宅”,关键在于提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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