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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10 月22 日 都市女报
置业ABC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对于“定金”的执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签订《定金收付书》
小杨去年10月份,在一家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位于和平路的房子。在缴纳10万元定金后,小杨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收付书》。双方约定:小杨要向出售方支付10万元定金,若小杨事后不购买该套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房主事后不出卖该房产,则应向小杨双倍返还定金。但一段时间后,中介公司传话称,原房主反悔了,不愿再出售房屋。随即小杨将中介公司和房主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10万元定金。但法院认定,小杨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收付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该协议上只有中介公司的签名,并无原房主的签名,所以,这一合同对原房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杨无权要求原房主双倍返还定金,其交付的定金在中介公司处,故应由中介公司退还10万元定金。
大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在买房前先签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这似乎已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惯例。然而,就是这个行业惯例,却惹来不少消费者的投诉与争议,有许多消费者因最终无法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又无法收回定金。对于小杨的经历,专家解释称,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房地产中介公司往往要求购房者签署这类定金性质的《定金收付书》,表面上看很公平,实际上,在《定金收付书》上签字盖章的,往往只有购房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没有房主签字。所以,双倍赔偿的约定并不能约束房主。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难以防范的定金陷阱。
定金支付
购房者需要支付购房定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在尚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时会以打折、优先选房等优惠吸引有意购买楼盘的消费者交付“临定”或“诚意金”。这种定金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无论何种因素,消费者在不买房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第二种是开发商在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与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这笔定金是以合同形式规定,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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