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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出台个税新规 遏制“以赠代卖”

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6 月30 日 搜房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通知》同时指出,除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名房产中介从业人士认为,新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以赠代卖”的逃税行为,但对禾城商品住宅交易环节影响有限。

业内人士分析说,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仅当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不动产时,才需补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只对‘再次转让’征税,对赠与本身毫无影响,所以房产市场上‘假赠与真买卖’很普遍。”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在商品住宅交易中,有不少真“赠与”,会通过“买卖”进行。

按现行税制,赠与房屋要缴纳3%的契税、2%的公证费、0.5%的评估费和0.05%的印花税。“就算是‘无偿获赠’房屋,也需缴纳5.55%的税费。”一位资深房产中介人士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根据现行二手房交易税率,购入2至5年的唯一普通住宅,卖家不负担营业税,仅需缴纳交易手续费;买家如果是首次购房,则需支付1%的契税,非首次购房支付1.5%的契税。而5年以上的唯一普通住宅,如果买家是首次购房,仅需支付1%的契税。

来源:嘉兴日报

责任编辑/jiaxing.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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