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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审判定:买家未依约付款卖家有权没收订金

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9 年4 月24 日 珠江晚报

去年,黄小姐通过中介公司,向梁先生购买位于拱北某小区的房屋,约定总价为77万元。黄小姐先期支付了4万元订金,但后来黄小姐以其不应该承担所得税等为由,不再依约支付剩余的购房款。此后,梁先生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了他人。于是,黄小姐将梁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梁先生退回订金。经过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小姐的诉讼请求。

交完订金后不再付款

2008年3月30日,黄小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梁先生达成买房协议,3方共同签订一份 《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小姐购买梁先生位于拱北都市花园的一套房屋,转让成交价为77万元,订金为人民币5万元,黄小姐必须在2008年4月30前付清全部余款;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黄小姐支付;黄小姐支付中介1.2万元佣金。

该《合同》还约定,如果黄小姐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订金由梁先生没收,梁先生有权将该房产转让给任何人。

签订合同当天,黄小姐向梁先生支付了1万元订金,后来,黄小姐又分2次支付了3万元。至同年4月30日前,中介多次电话黄小姐,要求其继续支付购房款,但黄小姐以其不应该承担所得税为由不再付款。

买家诉求收回订金

2008年5月12日,梁先生将该房屋转让给了他人,并申请办理了过户手续。

黄小姐起诉到香洲区人民法院,其认为,梁先生未经双方协商,将争议的房产转让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导致其无法继续购买该房,故梁先生应退回其4万元房款。

而梁先生认为,黄小姐未在 2008年 4月30前付清房款,已构成违约,其有权依法取得订金。

一审判定返回订金

香洲区法院认为,黄小姐未依约付清房款,构成了违约;但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该合同的签订,采取的是书面的形式,那么合同的解除也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梁先生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黄小姐解除合同。

香洲区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梁先生已经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合同已解除。所以,梁先生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表明了其不履行合同义务,也构成了违约。综上,梁先生和黄小姐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梁先生返还黄小姐4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市中院认为,黄小姐、梁先生以及中介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依约履行义务,黄小姐在支付4万元订金后,尚有2万元订金未能支付,并且也未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付清购房款,黄小姐违约行为明显,导致了合同不能顺利完成,故梁先生没收定金理据充分。

此外,各方当事人已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黄小姐违约后,黄先生有权再将房产转让他人,因此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梁先生出售房屋,并无不妥。

据此,市中院二审判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黄小姐诉求请求。

责任编辑/tianquan.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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