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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5 月2 日 生活报
日前,哈市消费者孙先生给本报打来投诉电话。近日他在位于道里区通达街与建国北四道街街口的“品阁”交了两万元的购房预订金后,第二天家人发现房屋的门和窗户均有质量问题,遂提出退款。但是却遭到售楼处的拒绝。此时孙先生才发现,所交两万元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当时根本没有注意。
针对孙先生反映的情况,22日上午,记者随同孙先生来到这家楼盘。开发商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品阁”销售经理对此解释称,该公司对预售商品房定金问题内部有相关规定,即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所交“定金”一律不退,别说两万了,就是别人交过的的五万元也退不了。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专业房地产律师宋恒玉。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确定是购房人单方悔约,那么开发商是不应将定金返还购房人的。如果是因规划变更或其他不属于订立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未能签订合同的,那么开发商是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人。因此购房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如果未能考虑清楚,则在交纳定金时应将其改为订金,因为订金在法律上解释为预付款,如果双方达不成买卖合同,开发商应承担返还义务的。同时,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记者了解到,市区各消协通过大量投诉案例调查分析发现,“定金”纠纷的出现,大多属于开发商不守诚信,用“定金”设套骗取购房者钱财;也有的是属于开发商和购房者都不甚懂法,开发商自设“定金”规则,而购房者交“定金”太随便。
截至发稿时记者获悉,孙先生已准备聘请专业律师起诉作为开发商的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准备要回已交的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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