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定金”和“订金”
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4 月1 日 沈阳房地产法律网
另外,今年6月1日起,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始生效,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商所收取的定金或订金的问题作了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条是关于预订款项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或订金属于违法行为,均可以要求退还;如果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符合销售条件,则要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如果购房者向开发商交付订金或其他预订款项,但双方未能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所收取的预订款项。第二,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对订金或其他预订款项另有约定,例如:开发商在《认购书》或订金收据上写明购房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或不支付首期房款则不退订金,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双方的约定。
提示: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并给付定金或订金时应当谨慎行事,首先应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予以明确,并且还要对《认购书》中关于“定金”或“订金”等条款的约定予以明确,如果条件允许,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定金或订金。
若购房者确实已选好自己中意的房屋,可先与开发商具体协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正式契约协商好之后,然后再签订《认购书》,或者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因双方协商不成,不能签订正式合同,所付订金应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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