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sf.hn.soufun.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3 月25 日 李文华 搜房网经纪人博客
在二手房论坛上看到不少关于意向金、定金争议的帖子,实践中,频发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不成,下家为返回意向金被中介公司拒绝而叫苦不迭的案例,我曾在帖子上有过回复,现整理如下:
一、意向金和定金的性质
严格来讲,意向金本身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均未规定过意向金的性质,实践中,中介预先收取的意向金只具有下家体现购房诚意,方便中介进一步与房屋出售方接洽作用。而定金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为我国法律规定,其分为数种,对于二手房买卖而言,主要体现为订约定金和履约定金。在上下双方就房屋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约定按此按时签订正式合同之时,定金就是订约定金,一方不同意签订合同,即应按定金法则赔偿。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后,定金就是履约定金,一方不同意履行合同,即应按定金法则赔偿。
二、意向金何时转化为定金
实践中,下家与在委托购房协议书并支付意向金之时,一般会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一般不外乎经中介居间,上家同意按照委托房款成交,即转化为定金。因此,在中介能够证实上家已经同意按照委托条件成交,并收取意向金的情况下,意向金即于此时转化为定金。这里有一个法律争议,因此争议导致专业人士就意向金何时转化为定金之时意见不一,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样。一种意见认为:中介只有居间性质,不能强做撮合。在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之前,中介事务未完成,买卖双方并未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且中介作为专业人士,收取意向金之时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是中介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下家作为老百姓,对意向金概念难以掌握,因此,只要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即使中介已经将意向金付给上家,意向金也不转化为定金,中介应向下家返还所收取意向金。另一种意见认为:中介虽只有居间性质,但是中介为了防止已经撮合完成的交易得不到任何保证,在正是买卖合同签署之前,中介要求买卖双方与中介三方签署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一般对于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形、交付、付款条件做有约定,故可以认定买卖双方应按此为蓝本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此时下家支付给中介的意向金,已经中介转交给上家,已转化为订约定金,买卖双方不能如约签订正是买卖合同的,属违约情形,需对守约方承担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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